本案二审中,吕庆喜律师及邱海霞律师代理上诉人,精准抓住了死亡赔偿金适用标准这一核心争议点。吕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明确指出:当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本案中为庐江医院)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其他医疗机构(交大九院)承担赔偿责任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承担赔偿责任机构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执行。交大九院位于上海,故本案应适用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吕律师的代理意见,将死亡赔偿金从按安徽标准计算的200045元改按上海标准计算为412145元,仅此一项即增加21万余元。同时,二审法院还对赔偿总额进行了重新核算,将总赔偿额从一审的252717.32元提升至390582.17元,为当事人争取了实质性的重大改判成果。吕律师通过对司法解释条款的精准理解和娴熟运用,在看似不利的户籍地标准认定中找到了法律突破口,充分体现了其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领域深厚的专业功底和诉讼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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