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蔡某芳因尿毒症入住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同种异体肾移植术,术后出现感染、急性肾损伤、心功能衰竭等并发症,最终死亡。家属陆某浩、陆某某认为医院存在病情观察不仔细、治疗措施不及时等过错,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采纳上海市医学会“轻微责任”的鉴定意见,判决医院承担20%赔偿责任。患方不服,委托吕庆喜律师提起上诉。
吕庆喜律师重点举证证明:患者早在9月26日即出现水钠潴留,医院未调整补液量;10月1日CT已提示胸腔积液增多、肺淤血等心肾功能损害表现,医院仍坚持原有输液方案,加重脏器损害。上述过错在一审责任认定中未被充分考量。
律师指出,初次鉴定(区级医学会)认定医院为“次要责任”,优于再次鉴定(市级医学会)的“轻微责任”,应采纳对患方更有利的结论,请求法院判令医院承担60%责任。
针对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律师主张丧葬费应按2017年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新标准计算,并要求支持亲属办理丧事的合理费用。
二审法院认为,尽管鉴定结论为“轻微责任”,但医院在患者体重持续增加、心肾功能恶化时透析不及时、指标监测不全面,过错明显。最终将医院责任比例由20%提升至30%,并依法调整丧葬费标准,判决医院赔偿429,705元。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429,7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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