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律师网,是由上海知名医疗事故律师吕庆喜创办,专业处理各类医疗纠纷、医患纠纷!专业代理医疗调解和医疗官司!

慕恩律师

上海医疗纠纷律师咨询预约热线:021-5187-7807
慕恩律师 为您一站到底
咨询预约热线:021-5187-7807 158-2146-7060
查看内容

【反败为胜】妇产科剖宫产医疗事故案件,获赔58.9万

案号:(2016)沪0101民初29307号 | 判决/鉴定时间:2017年04月27日 | 最后更新:2022年08月07日

1.案情简介

黄浦中心医院在剖宫产不够及时,致产妇姜某某之子死亡,初次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经吕庆喜律师努力,在上海市医学会再次鉴定为一级甲等、对等责任,获赔58.9万。图为当事人所赠锦旗。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4460号判决。

2.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某某,女,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现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赵某某,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40号,现住上海市黄浦区。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吕庆喜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中心医院,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桂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3.审理经过

原告姜某某、赵某某诉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韵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某、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庆喜,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中心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桂璟、王瑾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4.原告诉称

原告姜某某、赵某某诉称:两原告系夫妻。2014年7月11日,原告姜某某足月入住被告处生产。由于被告认为姜某某系经产妇,产前准备不充分,产中发生胎儿窘迫时,处置不及时,行剖宫术后对新生儿抢救不力,致其重度窒息,于7月14日死亡。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产前人民币2,331.94元+生产19,971.16元)、护理费120元、交通费1,021元(包括无单据的转院的600元交通费)、死亡赔偿金1,059,240元(52,962元*20年)、丧葬费32,706元(5,451元*6年)、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新生儿对两原告造成同时的损害)、参加葬礼产生的误工费及交通费7,000元(无票据),上述项目要求被告承担50%的责任,律师费1.5万元、鉴定费7,000元。

5.被告辩称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中心医院辩称:对二次医学会的鉴定,被告认为杨浦医学会的鉴定还是比较中肯的,被告将新生儿转至儿童医院时生命体征还是正常的,无法接受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对于原告现提出的赔偿项目,被告认为只能承担2014年7月11日之后发生的医疗费,可是2014年7月11日之前的医疗费不应该承担。对于新生儿转院的无票据的600元交通费被告是认可的,没有异议。被告不同意原告主张的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的有关赔偿责任比例,由法院定。

5.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夫妻。孕妇姜某某孕期在黄浦中心医院共产前检查11次,孕期无高血压,头晕,蛋白尿。胎儿生长曲线正常范围。婚育史:1-0-1-1,2007年足月顺产女婴,出生体重3700克,2009年早孕人流。2014年7月2日B超:胎儿双顶径97mm腹径122mm*109mm,胎盘Ⅲ级,羊水指数150mm,脐动脉血流比值1.88,胎心胎动好;胎儿颈部脐带绕颈可能。2014年7月11日2:50孕妇因孕38+6周、腹痛2小时入住医方。专科检查:腹围105cm,宫高37cm,ROA,胎心140次/分,先露头,浅入盆,胎儿估计4000±g。骨盆外测量:无异常。肛指检查:坐骨棘Ⅰo突,坐骨切迹>2?指,骶凹中弧,尾骨不翘,骶尾关节活动,宫颈展平,宫口4cm,先露头,-1.5,胎膜未破。初步诊断:G3P1,孕38+6周,ROA、临产;脐带缠绕?巨大儿可能。医方予加强胎心胎动监护、观察产程的进展等处理。3:08胎膜未破,宫缩转强30秒/1-2分,质中。胎心音一次变异减速达90次/分,恢复快。通知儿科医生到场。3:19胎膜破,羊水清,同时伴有胎心音下降,最低达60-80次/分。即刻阴道检查:宫口5cm,宫颈较厚,先露-0.5,宫口4-5点处扪及脐带,长约2cm。嘱抬高臀部,上推抬头时宫缩,宫口扩至6cm,先露下降至+0.5cm,脐带紧夹于宫颈口及胎头上间,上推抬头困难,未及脐带搏动。宫缩缓解后上推胎头至近骨盆入口平面处,可及脐带搏动,弱,70-80次/分,脐带又向下延长15cm,回纳脐带同时告知产妇病情、准备剖宫产。3:35向孕妇及家属告知病情,持续上推胎头、回纳脐带,此时胎心88次/分。2014年7月11日3:40孕妇因G3P1孕38+6周,脐带脱垂,急性胎儿窘迫,巨大儿可能在局麻+静脉麻醉下产房内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ROP位转ROA位娩出一男婴,重4480g,外观无畸形。脐带长62cm,Apgar评分0分,立即予新生儿复苏抢救,予保暖、摆正体位,气管插管、人工呼吸、心外按压、脐静脉用药,儿科医生协作抢救。5分钟评分0分,20分钟评分3分。新生儿出现皮肤颤动,可闻及无规律的不自主心跳,并逐渐呈规律自主心律,皮肤逐渐转红,心率120次/分,无自主呼吸,持续予人工呼吸。产妇胎盘:自然剥离。予催产素宫体20单位肌注,静注20单位。查输卵管、卵巢正常。子宫切口采用可吸及收线连续缝合。4:50手术结束,术中出血250ml,产妇生命体征平稳。术后予抗炎支持治疗。新生儿出生后2小时出现自主呼吸,伴鼻翼煽动,继续人工呼吸。新生儿逐步恢复自主呼吸15次/分,逐渐过渡至30次/分。刺激新生儿反应差,无哭声。6:30撤气管插管,改头罩给氧,7:00新生儿转至儿童医院。转院诊断:脐带脱垂、新生儿重度窒息、急性胎儿窘迫、巨大儿。7月14日新生儿死亡。死亡原因:新生儿重度窒息、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巨大儿、新生儿肺炎、心力衰竭、颅内出血、呼吸衰竭。2014年7月18日产妇出院。[page]

诉前,上海市杨浦区医学会组织鉴定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是否构成医疗损害,及医疗损害的等级和医疗过错的责任程度。2015年3月10日,上海市杨浦区医学会出具沪杨医损鉴[2014]025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

1、2014年7月11日凌晨2:50因“孕38^6/7周、腹痛2小时”,急诊入院。产妇孕期产前检查无异常,胎儿生长曲线正常范围。诊断:孕38^6/7周,G3P1,ROA;临产;脐带缠绕?巨大儿可能。2、医方当时检查,产妇腹围105cm,宫高37cm,ROA,胎心140次/分,先露头,浅入盆,胎儿估计4000±g。骨盆外测量:髂前上棘间径24cm,髂脊间径27cm,骶耻外径19,坐骨结节间径9cm。肛检:坐骨棘Ⅰo突,坐骨切迹>21/2指,骶凹中弧,尾骨不翘,骶尾关节活动,宫颈展平,宫口4cm,先露头,-1.5,胎膜未破。经产妇予以阴道试产。3、依据送鉴资料,产妇姜某某之子在试产过程中发生胎膜破裂,脐带脱垂。造成胎儿宫内窘迫。2014年7月11日3:40急诊产房剖宫产,3:45胎儿娩出(男婴),新生儿呈重度苍白窒息。4、医方在产妇胎心监护异常时,行阴道检查发现脐带脱垂。脐带脱垂系突发较难预测的产科急诊。其病因为胎膜破裂,氧水外流,使脐带脱垂由隐蔽性表现为显性。出现脐带脱垂后,医方采取了相应的处理措施。5、巨大儿不是剖宫产的唯一指征,必须要有其它的具备条件。姜某某之子因急性宫内窘迫,重度新生儿窒息,多脏器功能损害综合征,导致新生儿围生期的死亡。姜某某之子的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6、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文书描写不规范,入院记录、麻醉记录单、分娩记录、尤其为新生儿出生后的抢救记录不完善存在缺陷。在与产妇及家属的风险告知沟通交通不充分,但与姜某某之子的死亡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鉴定意见:本例不属于对姜某某之子人身的医疗损害。

原告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申请再次鉴定。2016年9月18日,上海市医学会出具沪医损鉴[2016]133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2014年7月11日孕妇因孕38+6周、腹痛2小时入住医方。诊断:G3P1、孕38+6周,ROA、临产,脐带缠绕?巨大儿可能。待产过程中发生脐带脱垂、胎儿宫内窘迫,急诊行子宫下段剖宫产,分娩一男婴,重4480g,Apgar评分0-0-3分,新生儿复苏抢救后转至外院,7月14日新生儿死亡。7月18日产妇出院。根据送鉴资料、陈述、答辩,专家组分析认为:

1、孕妇因孕38+6周、腹痛2小时入住医方,入院时查骨盆外测量无异常,胎心140次/分,宫口3+cm,胎儿估计体重4000g,因孕妇为经产妇,医方经孕妇家属同意后选择阴道试产符合诊疗常规。2、3:19分胎膜破,无依据表明为医疗行为所致。胎膜破后发生胎心下降、脐带脱垂,医方诊断脐带脱垂及时准确。即刻予上推胎头,措施合理,但因宫缩过程,措施无法到位,宫内缺氧情况未得到及时改善。3、孕妇3:19发生脐带脱垂,3:40实施剖宫产,3:45新生儿娩出(共26分钟),期间胎心60-80次/分,无恢复。医方未及时行剖宫产,加重了胎儿缺血缺氧,与新生儿出生后重度窒息,最后死亡有因果关系。4、脐带脱垂系分娩期并发症,突发且难以预测,一定程度上亦影响新生儿预后。鉴定意见:

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2、黄浦中心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剖宫产不够及时的医疗过错,与产妇姜某某之子死亡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产妇姜某某之子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一级甲等。4、本例医疗过错对医方承担的责任程度为对等责任。审理中,根据被告提出的异议,上海市医学会于2017年2月6日出具答复函:1、脐带脱垂为分娩前并发症,脐血流中断8分钟以上,围产儿死亡率极高,明确诊断后应争分夺秒进行抢救,才能有效改善围产儿预后。医方在宫缩很强的情况下,行上推胎头的措施无法到位,应立即行剖宫产终止妊娠。本案在明确脐带脱垂的诊断26分钟后才行剖宫娩出胎儿,存在抢救不及时的情况,与新生儿重度窒息,最终死亡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2、二级综合性医院完全有能力行急诊剖宫产术,必要时可于产房行剖宫产终止妊娠。

以上事实,有鉴定意见书、函、病历、票据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page]

6.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委托,上海市杨浦区医学会、上海市医学会先后组织了有关专家对原、被告的医患之争进行了鉴定,鉴定操作程序合法,后者论证分析更为严谨合理,鉴定结论符合客观事实,本院采纳后者意见。根据鉴定结论,参照相关标准,结合当事人陈述和有关证据,由本院依法酌情确定责任比例及赔偿数额。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7.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中心医院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姜某某、赵某某医疗费人民币8,942元、护理费人民币60元、交通费人民币400元、死亡赔偿金人民币529,620元、丧葬费人民币16,35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5,000元、律师费人民币2,500元、鉴定费人民币7,000元。

二、原告姜某某、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32元(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0,193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66元,由原告姜某某、赵某某负担人民币217元,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中心医院负担人民币4,8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韵清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继华

Copyright © 1998-2024 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 上海医疗事故律师 上海医疗纠纷律师 沪ICP备15030242号-2 sitemap

中国 · 上海 · 虹口区 · 四川北路1717号 · 嘉杰国际大厦 · 1106室     咨询预约热线 : 021-5187-7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