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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术后死亡案——次要至同等原因下的40%赔偿责任

案号: | 判决/鉴定时间:2026年09月11日 | 最后更新:2026年09月11日

一、案例解读: 

本案患者因“右眼突发视物不见4天”入住泰兴市人民医院,入院诊断已包含玻璃体积血、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糖尿病、高血压、尿毒症等多种严重基础疾病。入院次日行右眼手术后第4天,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泰兴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介于次要原因至同等原因之间。法院综合患者自身严重基础疾病、死亡原因、医院过错及原因力大小等因素,酌情确定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18,203.78元(总损失1,295,509.46元×40%)。

二、律师高光: 

代理律师吕庆喜、邱海霞在本案中的核心成就在于:在患者身患尿毒症、糖尿病、高血压等多项严重基础疾病的不利局面下,成功通过司法鉴定锁定医院诊疗过错并建立与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案件胜诉的关键突破。同时,律师全面主张各项损失,最终法院认定的总损失近130万元,为按比例赔偿奠定了高基数。面对患者自身基础疾病严重的不利因素,律师合理预期、接受法院酌定的40%责任比例,最终实现50余万元的实质性赔偿,充分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侵权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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