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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脉瘤术后成植物人,鉴定认定次要责任

案号: | 判决/鉴定时间:2026年08月23日 | 最后更新:2026年08月23日

一、案件简介

患者董某某因“基底动脉尖动脉瘤”于2019年1月26日入住江苏省人民医院,入院后行“基底动脉尖动脉瘤栓塞+右侧颈内动脉支架置入术”。术后患者出现言语含糊、左侧肢体乏力、血压持续偏低等症状,医方未予足够重视,未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扩容、气管插管等改善低灌注和缺氧的措施。次日上午,患者突发呼吸骤停、意识丧失,经抢救后仍一直处于深昏迷状态,后转至康复医院治疗,仍无好转,最终处于植物生存状态。患方认为医方术后处置不当,提起医疗损害诉讼。司法鉴定认定省人民医院存在过错,与患者植物生存状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法院据此判决医方承担30%赔偿责任。

二、律师高光

本案原告代理人吕庆喜律师、邱海霞律师在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对己方不利(原因力为次要因素)的情况下,通过精准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权益。首先,吕律师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围绕医方术后未能及时分析患者血压持续偏低、言语含糊、左侧肢体乏力等异常体征,以及呼吸衰竭时处置是否规范等核心问题进行了深入发问,虽然最终未能推翻鉴定意见中“次要因素”的认定,但成功固定了医方“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和风险回避义务”的关键过错。其次,在赔偿项目上,吕律师全面主张了医疗费、护理费(2人)、后续护理依赖、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并依据江苏省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方案计算残疾赔偿金,最终法院认定总损失达115万余元。本案体现了吕律师在面对不利鉴定结论时,仍能通过专业质证和精细化举证,为当事人争取到近35万元赔偿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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