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解读
患者因左额叶胶质瘤术后至四一一医院行伽玛刀及直线加速器放疗,累计放射剂量过量,导致双眼视神经萎缩、视力严重障碍(五级伤残)。上海市医学会鉴定认为:放疗有指征,但总剂量过量增加了副反应发生几率,与视神经萎缩存在因果关系;即使剂量未过量,部分患者仍可发生视功能损害。认定医方承担次要责任。长征医院手术及术后处理符合规范,不构成医疗损害。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判决四一一医院按30%比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约29.7万元。
二、律师高光
原告吕庆喜律师面对两被告医院,成功将责任锁定于放疗医院。针对四一一医院,律师通过司法鉴定证实了“放疗剂量过量”这一核心过错,并争取到五级伤残、次要责任的有利结论。针对长征医院,尽管两次鉴定均认定其无责,律师仍坚持申请上海市医学会重新鉴定并书面答复,虽未获支持,但充分行使了程序权利。在损失计算上,律师成功为原告主张了被扶养人生活费,并获得了法院对误工费、护理费、律师费等的酌定支持,在患者自身原发疾病严重的不利情况下,为双目失明的患者争取到近30万元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