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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梗误收消化科致死,医院担责70%

案号:(2018)苏1324民初8904号、(2020)苏13民终704号 | 判决/鉴定时间:2020年04月16日 | 最后更新:2026年08月23日

一、案例解读


患者周某某因“心前区疼痛”就诊,却被以“腹痛待查”收住消化科。入院后心电图及心肌酶均提示异常,医方未予重视,未及时复查、未用药治疗、延误了心梗诊断。患者入院第三日突发心脏性猝死。司法鉴定认定:医方存在“收错科室、对异常结果重视不足”的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至同等。患者死亡当日,家属在未鉴定、不知过错程度的情况下与医方签订了5万元赔偿协议。一审法院认定该协议显失公平予以撤销,结合医方过错程度,判决医方承担70%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二、律师高光

吕庆喜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先破协议、后争责任”的经典两步走策略。第一步,成功主张家属在患者死亡当日、未经鉴定、处于危困状态下签订的5万元赔偿协议显失公平,法院依据《民法总则》第151条予以撤销,为后续全额索赔扫清障碍。第二步,通过司法鉴定锁定医方“收错科室、忽视心梗指征”的核心过错。尽管鉴定意见为“次要至同等原因”(对应30%-50%),律师力主医方过错程度较高,最终法院将赔偿比例提高至70%(高于鉴定建议上限),为家属争取到54万余元赔偿,体现了在不利调解协议被撤销后通过专业鉴定实现赔偿大幅跃升的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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