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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出生后不治身亡,医院承担50%

案号: | 判决/鉴定时间:2026年06月20日 | 最后更新:2026年06月20日

一、案例简介

2020年6月,患儿韩某某在被告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出生,因早产、缺氧缺血性脑病、颅内出血等危重情况,转院后不治身亡,出生不到三个月便离世。其父母韩某某、薛某认为,医院在产妇待产过程中存在多处过错:对饮食控制不当、催产素引产操作失误、在胎心监护异常及引产效果不佳时未及时转为剖宫产,错失救治时机。
经法院委托上海市黄浦区医学会鉴定,结论为:医院在缩宫素引产过程中存在“监测不力”的医疗过错,与患儿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疗损害等级为一级甲等,过错参与度为对等原因力(即50%)。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约90万元。

二、律师高光

本案中,原告代理律师吕庆喜在患儿死亡后果极为严重、病历资料复杂、医学专业门槛高的情况下,精准抓住医疗过错关键节点——即“缩宫素引产过程中CST异常,医院未及时终止妊娠并转为剖宫产”,并成功推动法院启动医疗损害鉴定。此外,律师在赔偿项目上进行了清晰拆分:争取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律师费全额赔偿,其他项目按50%比例主张,并在法院对护理费、交通费等支持力度有限的情况下,最大限度保障了患方实际利益,最终获得约90万元赔偿。二审中,律师团队继续维持原判成果,体现了扎实的医疗纠纷专业能力与稳健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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