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6岁的患者袁某某因发热咳嗽至启东市人民医院就诊。诊疗过程中,医院违规为其使用了18岁以下禁用的左氧氟沙星,并将其诊断为“心肌炎”。此后两年多时间里,患者一直接受心肌炎相关治疗,并因此休学。
自2016年起,患者先后前往华山医院、仁济医院、龙华医院等多家三甲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横纹肌溶解症”“多肌炎”“皮肌炎”等多种疾病。家属认为,医院的违规用药及错误诊断导致患者罹患肌炎、免疫系统受损,遂委托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吕庆喜律师提起诉讼,索赔22万余元。
【案件难点与律师代理思路】
本案面临极大的败诉风险。南通市医学会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一审法院委托的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也出具意见,认定患者所患疾病为自身免疫性疾病,与医院过错无因果关系。在“无因果关系即无赔偿”的常规裁判逻辑下,案件陷入僵局。
面对不利局面,吕庆喜律师没有放弃,而是从以下两个维度精准破局:
深度质证鉴定意见,夯实医方过错事实: 尽管鉴定结论对患方不利,但吕律师敏锐抓住鉴定书中已确认的三项医方过错——违规使用禁用药、首诊检查不完善、心肌炎诊断依据不足。针对鉴定意见,律师提出三项专业异议,推动鉴定机构出具书面答复,将“医方存在明确过错”这一事实牢牢固定在案卷中。
转换索赔思路,主张“误诊误治”独立损失: 吕律师及时调整诉讼策略,不再纠缠于“违规用药是否直接导致肌炎”这一难以证明的因果关系,而是重点论证“错误的心肌炎诊断导致患者长达两年多的无效治疗、休学及沉重精神负担”。这一主张成功引导法院关注到医方过错造成的独立损害后果。
【庭审交锋与判决结果】
在二审中,吕律师围绕上述代理意见进行了充分论证。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核心观点,认定虽然医方过错与患者所患自身免疫性疾病之间无因果关系,但医院对心肌炎的错误诊断确实导致了患者不必要的持续治疗和精神负担,应就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如下:
赔偿金额: 法院酌情判令启东市人民医院赔偿患者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心肌炎诊疗费用在内的损失共计40,000元 。
诉讼费用: 一审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合计14,645元,由医院负担11,000元。
二审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亮点】
本案是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吕庆喜律师在医疗损害纠纷领域“逆境维权”的典型代表。在司法鉴定明确认定“无因果关系”的极端不利情形下,律师凭借对病历的深度研判、对鉴定意见的专业质证以及灵活的诉讼策略调整,成功突破机械裁判思维,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实质性的赔偿权益,充分体现了慕恩律所在复杂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专业实力与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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