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2022年9月,患儿唐某(12岁)因发热先后三次就诊于肇州县人民医院。9月17日,医院建议进一步检查及住院,但患方拒绝并在登记表上签字后离院。10月1日,患儿因病情加重再次就诊,白细胞高达115×10⁹/L,后转至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被诊断为“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高危)”并伴严重感染、脑出血等并发症。尽管医大一院积极救治,患儿仍于10月12日因感染性休克、多脏器衰竭死亡。
经司法鉴定:肇州县医院在9月17日未尽到充分告知与风险防范义务,存在过错;医大一院在抗感染、并发症处理等方面存在不足。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判决肇州县医院承担15%赔偿责任,医大一院承担30%赔偿责任。双方均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 律师高光
吕庆喜律师成功申请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分别对“签字真伪”和“诊疗过错与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为案件提供了关键证据基础,使法院能够量化认定两家医院的过错程度与责任比例。针对医大一院提出的“鉴定人不具备专业资质”“诊疗符合指南”等抗辩,律师从鉴定程序合法性、鉴定人资格符合国家规定、指南适用条件等角度逐一反驳,最终法院未采纳医大一院的重新鉴定申请。吕律师在鉴定意见给出“轻微至次要原因”范围(10%-30%)的情况下,成功争取到法院按30%上限认定医大一院责任,体现了在自由裁量空间内的有力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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