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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充分识别心脏病情未及时转院,卫生院赔偿患者家属26.5万元

案号:(2021)苏0981民初7134号 | 判决/鉴定时间:2022年04月20日 | 最后更新:2026年05月20日

一、案件简介

患者郭某某因发热、咳嗽等症状至东台市五烈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入院时已存在心脏相关异常,但医方未能充分识别病情严重性,也未及时建议或安排转院,后患者因严重心脏病变合并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急性主动脉炎等导致循环衰竭死亡。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医方存在鉴别诊断不充分、未及时建议转院、沟通不规范等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轻微至次要因果关系。法院据此认定被告卫生院承担22.5%的赔偿责任,原告合理损失共计134279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10000元。

二、律师高光

吕庆喜律师在患者死亡后,及时推动尸检与司法鉴定,成功争取到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轻微至次要原因”鉴定意见,相较于南通市医学会“轻微原因”的结论,进一步提升了医方过错的认定权重。在诉讼过程中,律师精准指出被告在鉴别诊断、病情识别、转院建议、医患沟通及病历书写等多方面存在过错,并据此主张更高的赔偿比例。最终,法院采纳其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承担22.5%的赔偿责任,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及全部鉴定费26900元,为原告家庭争取到总计265705.2元的实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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