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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肾移植失败索赔案:术前检查不完善、术后探查不及时构成医疗损害

案号: | 判决/鉴定时间:2026年05月20日 | 最后更新:2026年05月20日

一、案件简介

原告平某某因患尿毒症,于2017年3月在被告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接受其母亲捐赠的肾脏移植手术。术后原告出现移植肾功能异常,医方未能及时有效沟通与手术探查,最终导致移植肾丧失功能,原告不得不接受第二次肾移植。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损失。经上海市医学会鉴定,认定被告存在术前检查不完善、告知不足、术后未及时探查等过错,与原告移植肾丢失及再次肾移植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对等责任(50%)。法院据此判决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约14.3万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和全部鉴定费。

二、律师高光

原告代理律师吕庆喜、邱海霞凭借扎实的医学与法律交叉素养,精准锁定被告术前检查不完善、告知不足、术后未及时探查等关键过错,推动上海市医学会作出对原告有利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并成功说服法院采纳被告承担对等责任的结论。在赔偿项目上,律师不仅全面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常规项目,还细致举证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等辅助损失,尤其针对被告关于“肾源费无依据”“护理费计算不合理”等抗辩,通过提供转账记录、纳税明细、收入证明等证据予以有力回应。更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原告未构成伤残,律师仍以“肾源丢失、再次手术、身心双重损害”为由,为未成年原告争取到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出对损害赔偿项目的全面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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