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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延误致患者死亡,医院承担40%赔偿责任

案号:(2017)沪0110民初5450号 | 判决/鉴定时间:2026年05月06日 | 最后更新:2017年04月10日

一、案件简介

患者娄某某因“胆总管下段占位”于2015年9月4日入住被告上海长海医院,术前诊断为“梗阻性黄疸、胆总管恶性肿瘤”。9月6日,医院为其行“胰十二指肠切除术”,术中诊断为“胰头恶性肿瘤”。术后患者出现消化道出血、感染、休克等严重并发症,最终于2015年10月17日因感染性休克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术前检查不细致、术中误诊、术后对并发症处理不力,存在医疗过错,遂提起医疗损害责任诉讼,要求医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经上海市静安区医学会和上海市医学会两次医疗损害鉴定,均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如对感染风险预判不足、抗感染力度不够、感染病因诊断和处理延迟等),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法院最终采纳鉴定意见,判决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余元。

二、律师高光

患方吕庆喜律师在首次区级鉴定结果对原告不利(仍为轻微责任)的情况下,敏锐发现鉴定意见中存在的局限,及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推动法院委托更高级别的上海市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最终在第二次鉴定中进一步明确了医院在“感染病因诊断和处理延迟”方面的过错,为后续责任认定奠定了关键基础。律师在诉请中系统提出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律师费、鉴定费等十余项赔偿项目,虽部分未获法院全额支持,但整体赔偿主张结构完整、依据充分,体现了扎实的诉讼准备能力。面对被告主张“责任比例不应超过10%”的抗辩,律师通过鉴定意见、病历资料、诊疗规范等证据,成功说服法院采纳20%的赔偿责任比例,显著提升了原告方的实际获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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