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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延误致患者死亡,医院承担40%赔偿责任

案号: | 判决/鉴定时间:2026年04月29日 | 最后更新:2026年04月29日

一、案件简介

患者吴某某于2022年4月3日因胸背痛至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医院急诊就医,后于当日下午行冠状动脉造影及PCI手术,术中死亡。三原告分别为患者之妻及两名子女,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延误救治等过错,遂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鉴定意见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至同等因素之间”。原告据此主张按50%责任比例赔偿,被告则主张承担30%的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核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427,575.84元,判决被告赔偿571,030.34元。

二、律师高光

本案患方律师吕庆喜、邱海霞律师在案件受理后及时申请司法鉴定,确立了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及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后续责任认定奠定了关键证据基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根据鉴定意见及损失核算情况,将原暂定的10万元诉讼请求调整为704,114.33元,体现出对案件走向的准确把握;律师在损失主张中涵盖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多项内容,法院最终全部或部分采纳,最大程度保障了原告方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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