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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实务 | 遗漏异常指标酿医疗损害 医院承担 70% 赔偿责任

案号: | 判决/鉴定时间:2026年05月08日 | 最后更新:2026年05月08日

一、案件简介

丁某某因右膝痛风性关节炎于 2016 年 10 月 30 日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五医院,院方于次日为其实施右膝关节镜下探查清理术,术后丁某某于 11 月 2 日出院,5 日后即因肺栓塞、右下肢感染等病症接连在多家医院救治,后续还出现下肢静脉血栓、肺部感染等一系列并发症。丁某某认为院方手术指征把握不当、诊疗操作不规范且遗漏异常指标,导致其出现严重术后并发症,遂诉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要求院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中,上海市金山区医学会初鉴认定不构成医疗损害,经原告申请,上海市医学会重新鉴定,确认院方存在医疗过错,构成四级医疗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法院结合鉴定意见,酌定院方承担 70% 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院方赔付丁某某 140447.91 元。

二、律师高光

面对金山区医学会作出的不构成医疗损害的不利初鉴结果,吕庆喜律师未被动接受,而是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点,及时申请由上海市医学会进行重新鉴定,为案件扭转局面奠定基础;庭审中,律师清晰梳理院方诊疗行为的过错点,包括手术指征掌握欠妥、未重视 D 二聚体异常指标、出院时遗漏关键检测结果等,充分论证院方过错与原告术后系列病变的因果关系,有力反驳了院方关于诊疗行为无过错、损失与诊疗无关的抗辩意见。同时,吕律师对各项赔偿项目进行细致举证,明确各项费用的计算依据与合理性,即便部分诉请金额未获法院全额支持,也通过专业的主张为原告争取到了合法合理的赔偿范围,最终助力法院采纳原告方核心诉求,判定院方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成功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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