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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精神专科医院患者心梗死亡案:推翻“不构成医疗损害”初鉴,助家属获赔14.8万

案号:(2020)沪0105民初22329号 | 判决/鉴定时间:2020年12月28日 | 最后更新:2026年09月25日

【案件背景】

83岁患者孙某某因“阿尔茨海默病、糖尿病”入住上海市长宁区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期间,患者出现胸闷、心衰加重等症状,外院会诊明确诊断为“下壁心肌梗塞”,并建议转至综合性医院行冠脉造影及PCI手术。医院多次电话联系家属建议转院,但家属表示需商量、暂不想外出就诊,并明确表示愿继续留院治疗、承担风险。此后患者心衰进一步加重,最终因心梗致心力衰竭加重死亡。

患者子女认为医院在患者心衰加重期间未尽到基本诊疗义务,遂委托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吕庆喜、邱海霞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案件难点与律师代理思路】

本案维权面临三重困境:其一,黄浦区医学会初次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损害”,案件陷入绝境;其二,医院系精神专科医院,无心内科救治能力,且已反复告知家属转院,家属明确拒绝并承诺自担风险,医方免责抗辩理由充分;其三,患者高龄、基础疾病严重,自身因素对死亡结果影响显著。如何在初鉴不利、家属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实现案件逆转,是本案核心挑战。

吕庆喜律师团队采取了“重启鉴定+精准锁定过错+厘清责任边界”的代理策略:

  1. 坚持申请重新鉴定,实现案件根本逆转: 面对黄浦区医学会“不构成医疗损害”的不利结论,律师依据病历中proBNP从357.9pg/ml飙升至16,867pg/ml等关键客观指标,论证医方在心衰处理上存在明显疏漏,成功说服法院委托上海市医学会重新鉴定。市级鉴定最终认定医方对心衰处理存在欠缺,与患者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为案件胜诉奠定决定性基础。

  2. 紧扣病程节点,锁定具体诊疗过错: 律师围绕9月15日后患者心衰持续加重的关键时段,证明医方存在“未复查心电图及心肌酶谱”“未及时告病重”“未给予利尿及改善心功能治疗”等多项具体过错,使鉴定意见中的“处理欠缺”有了扎实的医学事实支撑。

  3. 厘清责任边界,破解“家属拒转院”免责抗辩: 针对医院反复强调的“家属拒绝转院”免责理由,律师明确提出:即便家属拒绝转院,医院在继续收治期间仍负有基本的诊疗注意义务,不能以此完全免除对心衰处理的医疗过错责任。该观点被法院采纳,成为酌定30%赔偿比例的关键依据。

  4. 全面主张损失,争取鉴定费全额承担: 律师在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核心项目上获得法院全额或高额支持,并成功争取到两级医学会鉴定费共计7,000元均由医院承担。

【判决结果】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医方过错程度、患者自身疾病因素及家属拒绝转院等情节,酌定医院承担30%赔偿责任。

  • 赔偿比例: 法院酌定医方承担30%赔偿责任。

  • 损失认定: 法院核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各项损失。

  • 赔偿总额: 医方赔偿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47,607.40元 。

  • 费用承担: 两级医学会鉴定费7,000元由医方全额负担;案件受理费由医方负担3,570.75元。

本案是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吕庆喜、邱海霞律师在初次鉴定不利局面下成功逆转的典型案例。面对“不构成医疗损害”的初鉴结论和“家属拒绝转院”的强力免责抗辩,律师通过精准把握proBNP等客观指标变化,推动市级重新鉴定实现定性翻转;同时以“继续收治即负有基本诊疗义务”的法理主张,有效破解了医方的免责抗辩,最终在多重不利因素叠加的情况下,为家属争取到14.8万余元赔偿及鉴定费全额承担,充分体现了律所在复杂医疗损害纠纷中的专业韧性与实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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