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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移植术后反复感染行气管镜治疗中大出血死亡,15%赔偿责任

案号: | 判决/鉴定时间:2026年09月25日 | 最后更新:2026年09月25日

一、案例解读

本案是一例高度复杂的肺移植术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刘某某因间质性肺病接受右单肺移植,术后因反复肺部细菌及真菌感染,先后住院10次,多次接受支气管镜下APC(氩等离子体凝固术)及冷冻治疗。第10次住院期间,在行气管镜吸痰操作后突发大咯血,经抢救无效死亡。上海市医学会鉴定认为,医院在诊断、抗感染治疗、气管镜操作指征等方面均符合规范,且对并发症有书面告知,但认定医院在2023年11月3日对高危患者再次行气管镜操作时“预案不足”,未在气管镜室或手术室操作,而选择床旁操作,该过错不能完全排除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法院在综合鉴定意见基础上,突破鉴定意见中的责任等级表述,酌情将赔偿比例提高至15%。

二、律师高光

从律师角度分析,本案的“高光”在于两点:其一,吕律师成功推动法院在医疗费用赔偿范围上,从医院主张的“仅认可最后3.5天医疗费”扩展至法院最终按此期间计算赔偿,并在此基础上获得15%比例赔偿,同时将律师费15,000元由医院全额承担,体现了在精细计算各项损失(尤其是区分不同住院期间费用)方面的专业能力。其二,更为关键的是,法院并未机械套用鉴定意见中的“轻微责任”(通常对应5%-10%),而是在说理中明确指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被告承担15%的赔偿责任”。这反映出在涉及高风险、高难度治疗(如肺移植、反复侵入性操作)且患者死亡后果严重的案件中,法官有一定自由裁量空间,可以在鉴定意见基础上适度提高赔偿比例。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积极向法庭呈现患者所经历的多次治疗、医院反复操作可能累积的风险、以及预案不足与死亡之间的具体因果链条,争取法院在责任比例上作出对患方更为有利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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