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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术后患者院内摔倒致残,律师助力家属获赔35万余元

案号:(2020)沪0110民初18534号 | 判决/鉴定时间:2026年07月06日 | 最后更新:2026年07月06日

【案件背景】

患者袁某某因心脏病前往上海长海医院接受冠脉支架植入术。术后恢复期间,患者在病房卫生间如厕出门时,被高出地面约2厘米的过门石绊倒,导致严重的蛛网膜下腔出血及颧骨骨折。不幸的是,患者自此陷入持续神志不清的植物人状态。

家属认为,医院病房设施存在安全瑕疵(过门石高度远超安全标准且无警示标识),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遂委托律师将上海长海医院诉至法院,要求院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9万余元。

【案件难点与律师代理思路】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医院病房大楼建造时间较早,是否适用最新的安全标准,以及医院对术后患者是否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面对医院“设施符合旧规、摔倒系患者自身意外”的强硬抗辩,律师精准抓住了案件的核心突破口:

  1. 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 律师指出,即便病房建成早于最新安全标准,但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面对的是术后身体虚弱的特殊患者群体,理应尽到比普通场所更高的安全提醒义务。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即构成了法律上的过错。

  2. 全面梳理赔偿项目与证据: 针对医院对各项赔偿金额的全盘质疑,律师逐一梳理了巨额的医疗费票据、医嘱记录。特别是针对原告处于植物人状态、需长期专人护理的客观事实,律师有力论证了无票据护理费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并主张了一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标准。

【庭审交锋与判决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的专业代理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高度认可。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医院病房卫生间过门石存在安全隐患,且未设置提醒标志,对术后患者未尽到合理的提醒与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同时,法院也指出患者及家属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最终,法院综合判定上海长海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如下:

  • 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 法院结合原告植物人伤情及实际支出,依法核算了各项损失。

  • 精神损害抚慰金: 全额支持50,000元(按责任比例折算)。

  • 律师费与鉴定费: 成功争取法院判令医院承担部分律师费,并将另案鉴定费纳入损失范围。

  • 家属共计获赔: 352,46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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