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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精准维权,为患儿家庭争取63万余元赔偿

案号:(2021)辽0102民初10372号、(2021)辽01民终20039号 | 判决/鉴定时间:2026年04月21日 | 最后更新:2022年03月04日

一、案情简介

2019年,患儿纪某(化名)因健康问题多次辗转北部战区总医院、盛京医院及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以下简称“复旦儿科医院”)就诊。治疗期间,患儿在复旦儿科医院接受肠镜检查前肠道准备过程中突发严重不良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患儿父母纪某某、赵某某认为,北部战区总医院前期治疗用药不当,复旦儿科医院肠道准备方案存在过错,导致患儿死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二、办案经过

1. 抽丝剥茧,锁定关键证据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深入梳理患儿长达数月的诊疗记录,发现:北部战区总医院治疗期间存在抗生素使用争议;复旦儿科医院在肠镜检查前使用泻药剂量、病情监测及应急处置存在明显过错。

2. 司法鉴定:明确责任归属律师团队及时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经权威机构鉴定确认:复旦儿科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儿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承担“次要责任”;北部战区总医院抗生素使用虽存在欠缺,但与患儿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

3. 据理力争,突破赔偿标准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张患儿主要损害发生于复旦儿科医院,成功适用赔偿标准更高的上海市计算死亡赔偿金(较患儿户籍地标准大幅提升),为患方争取到更充分的权益保障。

4. 二审巩固成果,驳回医院上诉复旦儿科医院不服一审判决,以“责任比例过高”“鉴定费分担不合理”等为由提起上诉。律师团队二审中精准反驳:强调鉴定结论已明确医院过错与患儿死亡的因果关系,40%责任比例于法有据;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论证鉴定费分担的合法性。最终,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医院上诉。

三、诉讼结果

法院判决复旦儿科医院承担4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纪某某、赵某某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30,894.56元。北部战区总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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