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9日,袁某某因“发热3天伴咳嗽”至启东市人民医院处就诊。人民医院对袁某某施以头孢呋辛、0.3克左氧氟沙星静滴治疗,次日复诊仍发热,被辅以喜炎平、头孢呋辛等药物治疗,21日、23日均复诊。2013年10月25日,袁某某因低热再至启东市人民医院处就诊,予以血常规、肌酶、DR等检查,诊断为心肌炎、右下××,予以中药及对症治疗,10月26日检查示肌酶升高。 2016年5月15日至23日期间,袁某某因发热及心肌酶谱心肌标志物身高至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横纹肌溶解症,被辅以药物治疗。之后,袁某某多次至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就诊。2016年6月13日至2017年8月期间,袁某某多次至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多肌炎不能除外”、“结缔组织病?”、“皮肌炎”、“多肌炎”。2017年5月18日,袁某某至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就诊,被认为“PM(多发性肌炎)?”、“药物性?”。2018年7月20日,袁某某至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就诊,诊断为皮肌炎。
经我查明,乳酸左氧氟沙星说明书中载明使用左氧氟沙星在各种肌肉骨骼及结缔组织病的不良反应包括肌腱断裂、肌损伤,包括断裂、横纹肌溶解;18岁以下患者禁用。
起初,南通市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人民医院在对袁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心肌炎诊断依据不足,存在缺陷,但治疗过程用药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启东市人民医院存在过失,但袁某某临床症状及实验检查结果支持横纹肌溶解症和皮肌炎诊断,属自身免疫疾病,其发生与医方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委托了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医方在诊疗时存在过错,但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首诊时体格检查及辅助检查不完善、左氧氟沙星的使用违反用药禁忌及对患者心肌炎诊断依据不足的过错与患者所患的多发性肌炎无因果关系。
我认为鉴定报告否认袁某某曾患过横纹肌溶解症,且并未就人民医院给予袁某某的长时间心肌炎用药对袁某某身体所产生的影响进行鉴定,故申请重新鉴定。但法院认为鉴定报告及补充意见已经对袁某某所患疾病作出结论,且已经明确该疾病系自身免疫性疾病,其起始原因无法探查,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事实依据充分,可以作为本案裁判的参考依据,重新鉴定的申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准许。
尽管我对鉴定结果不认可,但法院已认可鉴定结果,于是我改变思路,以启东市人民医院的误判,对患者不必要的治疗支出以及休学等造成的精神方面负担为由,最终为袁某某争取到了40000元的赔偿金。
通过多年积累的医疗领域专业知识,在鉴定和审判中为患者及其家属争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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