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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视心脏异常指标、未及时会诊,医院因诊疗过错被判承担40%赔偿责任

案号: | 判决/鉴定时间:2019年04月30日 | 最后更新:2026年05月25日

一、案件简介

患者殷某某因“排稀便一次,腹痛伴发热半天”于2018年4月28日入住被告江苏大学附属医院,诊断为低钾血症、感染性发热、高血压病。入院后患者病情持续恶化,出现高热、便血、心律失常等症状,5月4日转入EICU,5月5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作为患者继承人,认为被告未能明确病因并对症治疗,存在诊疗过错。经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被告对患者病情的严重性、复杂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未对心脏异常指标及时会诊,病情告知不到位,存在一定过错;同时认定患者高龄、病情复杂、自身疾病特殊系死亡主要原因,建议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判决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二、律师高光

律师吕庆喜、邱海霞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展现了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与诉讼策略水平。律师成功推动司法鉴定,通过鉴定意见明确了被告在诊疗过程中的多项过错:对病情严重性认识不足、未重视心脏异常指标(BNP升高、心电图异常)、未及时请专科会诊、病情告知不到位等,为索赔奠定了坚实基础。在赔偿项目上,律师全面主张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损失,并成功说服法院在次要责任情形下仍判令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体现了情理与法理结合的出色说服力。整体而言,律师通过精准的鉴定申请、全面的损失主张及有效的庭审质证,在鉴定结论对医方相对有利的局面下,仍为当事人争取到了40%的赔偿比例及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患方家属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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